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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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桥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期内利息10196.27元以及期内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6日,期内利息的复利1813.45元、逾期利息29118.69元,之后均按月利率12.8843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