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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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镇江亚夫在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镇江亚夫在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元;

三、被告镇江盛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镇江亚夫在线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3元(已减半),由被告镇江亚夫在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镇江亚夫在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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