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南宁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243702.82元; 三、被告***、***共同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9年3月11日的利息为8939.62元、罚息为419.01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243702.82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11887.77元; 五、被告南宁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4元、保全费1845元,合计711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南宁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