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广西西大方园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1078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

代表人:江宁,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瑾,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卿,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广西西大方园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俊凡。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广西西大方园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西大方园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签订的编号:(2002)邕中银零贷字第1753号《楼宇抵押借款合同》;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637.62元、利息8860.87元、罚息2070.15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4月2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4888元;4、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南宁市广园路36号方园公寓二区3栋2单元501号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之价款优先受偿;5、被告广西西大方园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广西西大方园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负担。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卿,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西大方园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广西西大方园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签订的编号:(2002)邕中银零贷字第1753号《楼宇抵押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87637.62元;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9年4月28日的利息为8860.87元、罚息为2070.15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7637.62元为基数,按《楼宇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四、被告***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4888元;

五、被告广西西大方园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西大方园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广西西大方园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西大方园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关熠

人民陪审员陈晓玲

人民陪审员张瑶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文俊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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