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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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1770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898222725Y。 负责人:林凯,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艳,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976.33元、利息0元、罚息1440.20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9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771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关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3976.33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9年9月29日的利息为0元、罚息为1440.20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3976.33元为基数,按编号:450605700-0063-20191452362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赔偿律师代理费1771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关熠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琼俏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