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03执2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住***。 负责人:林惠荣,行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3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35937.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小型轿车,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评估、拍卖。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亦查无其他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 审判员 陈少华 审判员 李 嫚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丹丹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