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贷款本金49890.89元,并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福农宝使用须知》的约定计算透支手续费、违约金(但透支手续费、违约金合计计算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6.9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