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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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沧区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4417.6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沧区支公司应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112.62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本案事故造成的鉴定费损失18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1元,减半收取计1775.5元,由***负担425.5元,由***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