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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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102民初5598号 原告 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包玉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炯,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雷,四川雄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顾强,男,****年*月**日生,住***。 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负责人:张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银行垫款24471.5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68.29元,按照垫款金额的6%计算; 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第三项。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顾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1988.5元及违约金719元。 二、驳回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被告顾强负担115元,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4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鲁迪 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冯娅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