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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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昌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银誉公司工程款2992614元、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1253880元并分别支付相应利息(利息具体计算:以本金299261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代付的利息42441元应在昌海公司、***应付利息中扣除;以本金75232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501552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银誉公司就上述款项其中1253880元在昌海公司案涉舟山市普陀区地块春天广场幕墙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银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72元,减半收取203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86元,由昌海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