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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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竞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竞宏服饰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竞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浙江竞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竞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7999325.35元,并支付利息1416241.66元、罚息1328762.50元、复利188184.88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分别以未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94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罚息、复利不得再计算复利); 二、限被告浙江竞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竞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126021.87元、利息676334.92元、罚息618597.64元、复利81618.70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分别以未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后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6461元,减半收取63230.50元,由被告浙江竞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竞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