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广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广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货款7.1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货款7.1万元中的2.84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以货款7.1万元中的4.26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为798元,由原告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浙江广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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