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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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对(2017)浙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罗建中退赔违法所得3057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友圣工贸有限公司在2198040元内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友圣工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19804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5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友圣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60元,原告浙江友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62976元,被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