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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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95,922.83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912%支付利息至付清止; 二、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年利率6.912%分别支付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5,535,922.83元、2,905,922.83元、95,922.83元的一年期利息; 三、驳回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隆尧县交通运输局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4元,由隆尧县交通运输局负担4,814元,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015元,由隆尧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