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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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卫佳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卫佳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6月工资1818元及服装费押金6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卫佳特公司各半承担(该款已由***预交,卫佳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