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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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浙0104民初9026号 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场所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九号办公楼26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连明、张艳玲,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况昊、王从进,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经本院依法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款人民币2990万元以及以29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息12%计算的投资收益,其中1000万元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支付,余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的账户为: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为94×××00)。 二、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讼损失(其中律师费人民币1850000元、诉讼费人民币12179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7615元)合计人民币2004405.5元,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1976790.5元,余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的账户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为94×××00)。 三、若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需以人民币3780万减去已付投资款项后剩余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照年息12%为标准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对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双方就本案诉请范围内无其他争议。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790.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6790.5元,由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涛 人民陪审员 朱振军 人民陪审员 朱 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 沈肖丽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