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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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新领域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南宁市兴宁区产,查封标的额为393793元。 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