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通知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雷平镇营业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雷平分理处
类型 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4执保22号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兰、黄燕、农茂庭、农志邦、农阳峰、陈志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海兰、黄燕、农茂庭、农志邦、农阳峰、陈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桂1424民初14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志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雷平分理处62×××13账户内存款657619.33元(上述账户冻结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2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黄海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雷平分理处62×××17账户内存款657619.33元(上述账户冻结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2日止;冻结被申请人黄海兰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桃城分理处16×××98账户内存款657619.33元(上述账户已冻结2616.08元,未冻655003.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3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黄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雷平镇营业所60×××63账户内存款657619.33元(上述账户已冻结8206.16元,未冻649413.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2日止;冻结被申请人黄燕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雷平支行16×××18账户内存款657619.33元(上述账户已冻结45483.38元,未冻612135.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3日止;冻结被申请人黄燕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xxxxb7@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569.30元。

冻结被申请人农志邦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雷平支行16×××66账户内存款657619.33元(上述账户已冻结1317.75元,未冻626301.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3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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