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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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9445935.8元及利息3052828.75元(剩余利息自2016年12月29日以22339470.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43111.9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58014472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9日以230144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履约保证金3500万元的利息截止2017年12月10日为5350000元,剩余利息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3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费7534472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9日以75344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欠付69445935.8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已完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9995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3257元,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6738元;鉴定费60万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万元,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2918.81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633.87元,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2284.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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