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富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富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30日前的租金131269.87元。 二、被告河南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富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履行生效判决之日止,按年利率24%,以租金131269.87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三、被告河南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富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归还钢管3376.3米、扣件5200个、套头1900个,并按照约定的钢管日租金0.006元/米、扣件日租金0.003元/个、套头日租金为0.005元/个,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租金至履行生效判决之日止。如不能归还,应按照约定的赔偿价格钢管15元/米、扣件5元/个、套头10元/个进行赔偿,并按照约定的钢管日租金0.006元/米、扣件日租金0.003元/个、套头日租金为0.005元/个,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租金至履行生效判决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南富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29元,由被告河南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