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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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美鑫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徐州市皇塔水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市皇塔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美鑫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2328.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958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以122328.4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 二、驳回原告徐州美鑫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被告张吉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