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288.7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527.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3元,由原告***负担560.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鹤岗支公司负担1903.00元、由被告***负担740.00元。保全费727.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用3805.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鹤岗支公司负担2740.00元,由被告***负担10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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