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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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固始县喜尔登大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4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6‰计算,从2019年12月24日起在月利率9.6‰基础上加50%罚息,即按月利率14.4‰计算利息至款还清时止,已偿还利息应予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33718元; 三、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数额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金钱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000元,由被告***、固始县喜尔登大酒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420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