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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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修复费用259,657.0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80元,原告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580元,被告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