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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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沙河市正森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 邢台凯裕不锈钢制品厂 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以借款本金4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5.1‰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4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即月利率7.6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638140.01元)】; 二、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邢台凯裕不锈钢制品厂、沙河市正森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本判决第二项的抵押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187元,由被告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邢台凯裕不锈钢制品厂、沙河市正森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