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探矿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垫付款867580.8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0元,减半收取7460元,原告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0元,被告***负担5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