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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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潭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湖南东方红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友畅工程材料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8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借款230万元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笔借款返还之日止;借款350万元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笔借款返还之日止;借款200万元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笔借款返还之日止;借款100万元自2017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笔借款返还之日止;上述计算的利息总额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9.8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240元,由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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