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安化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安化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1951元;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71元。二项合计23222元。以上款项,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安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29517.07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负担103元,由原告***负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