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塘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塘支行借款本金17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着合同约定计算,应扣除已支付利息5,463.82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塘支行要求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