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92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朱雨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STAR审判员肖芄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烨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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