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报告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19)桂09执保16号

申请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9年6月17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00000000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本院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2019)桂09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信达大厦第**、第**。

负责人:郑顺高,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剑,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7943027634。

法定代表人:王小丰。

二、执行标的

根据生效的(2019)桂09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属被申请人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

三、执行经过

本院根据(2019)桂09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向博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博白县龙潭镇白树村等6处,宗地面积为30149.1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为27684.77平方米的房屋(构建物)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博白县不动产权第0006508号];坐落于博白县龙潭镇白树村等23处,宗地面积为94434.3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为14786.72平方米的房屋(构建物)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博白县不动产权第0006513号]。

四、结案方式:

对(2019)桂09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的财产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主办人:文廉雄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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