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 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工程款539616.25元及利息(以53961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88元,依法减半收到47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6元,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负担4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8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