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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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南宝树脂(中国)有限公司 绍兴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04415.47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97.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00元及质量保证金27263元,合计5726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443元,由原告***负担9923元,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520元,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