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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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24252.58元及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驳回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958元,由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993元,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965元。 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