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协嘉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49947427.14元以及利息、罚息(利息以149947427.14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4.698%计至2018年7月25日止;罚息以149947427.14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7.047%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当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建塘镇北郊村委会佐瓜村民小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迪土他项(2016)第928号]所得的价款在22320043元限额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三、当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北郊村委会左瓜、解放村的房屋[他项权证号:香格里拉市房他证建塘镇字第××号]所得的价款在2039018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当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建塘镇北郊村委会佐瓜村民小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迪土他项(2016)第925号]所得的价款在860651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当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北郊村委会左瓜村民小组、解放村村民小组的房屋[他项权证号:香格里拉市房他证香格里字第××号]所得的价款在3232053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六、当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建塘镇北郊村委会佐瓜村民小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迪土他项(2016)第927号]所得的价款在71423365元限额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七、当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建塘镇北郊村委会佐瓜村民小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迪土他项(2016)第926号]所得的价款在1061616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八、当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广州市协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55%股权所得的价款在46145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九、当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持有的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20%股权所得的价款在1678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被告广州市协嘉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协嘉实业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316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163元,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协嘉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协嘉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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