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143888元,并以其中欠款1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逾期违约金予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本项违约金上浮幅度以年利率4.35%为限。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计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