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28749.12元、利息9171.10元、违约金33711.19元、分期付款费用3108.60元,及以上述本金从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 二、驳回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3.47元、财产保全费1293.37元,合共4686.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费用4686.8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