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长泰水务有限公司 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减半收取计5650.00元,由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5元,由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