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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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工程款154,856.32元; 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违约金57,892.06元及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日0.3‰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1.20元,减半收取计2,245.60元,由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