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支付代偿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等费用共计198301.21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279元,由***、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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