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华强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华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98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以91631元(98300元-222300元×3%)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2.以98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7.5元,由被告福建华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福建华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