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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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夏华伟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明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夏华伟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992000元及利息(以499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案宣判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水电费241774元及利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以100000元为基数,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417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案宣判之日止,以2417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三明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40元,由被告夏华营销策划公司、夏华地产公司负担。二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凭公告费收据),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