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丰达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福建丰达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福建丰达酒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52元,由***负担1483元,***、福建丰达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向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