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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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北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前海北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和服务费36758.08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北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深圳前海北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230元,由被告深圳前海北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北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日期 | 2019-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