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宏阳水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代垫款项692688元及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7日起计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驳回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9元,由***负担11867元,由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