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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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超拨工程款3545262.91元及利息(起息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136244.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47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