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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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平板玻璃厂 昆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