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善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善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善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善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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