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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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句容工博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328930元、损失500000元、利息810366.36元(以6828930元本金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以上共计7639296.36元; 二、被告句容工博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逾期利息(以6828930元本金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对被告句容工博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7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70275元由被告工博城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工博城公司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