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福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福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骏富鑫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4550.57元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为209796.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湖北福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骏富鑫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佛山市骏富鑫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90.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5290.75元(佛山市骏富鑫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骏富鑫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178.75元,由湖北福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112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骏富鑫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可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1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